山东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表
- 时间:
- 2018-09-29 14:45:29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山东教师资格证
权力事项名称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省教育厅 | 承办机构 | 教师工作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实施对象 | 山东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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