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使用假教师资格证、制作假教师资格证和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表
- 时间:
- 2018-09-29 15:00:19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山东教师资格证
权力事项名称 | 弄虚作假、骗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者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
实施主体 | 省教育厅 | 承办机构 | 教师工作处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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