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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10-11 09:09:07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山东教师资格证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2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申报评审职称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的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4.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6.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须近五年继续教育合格。

  7.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明确可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取得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8.严格执行破格申报条件。对符合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各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对符合《淄博市中级职称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淄人社发〔2018〕63号)的规定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各相应中评委办事机构审核后,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

  (二)相关政策

  1.建立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对认定为淄博市高层次人才的,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

  2.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3.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的规定,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颁发聘书。市人社局将对各高校职称工作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高校要及时予以处理。

  4.在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工作的,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

  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6.在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下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7.按照《山东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18〕6号)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高级职称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限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8.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9.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核定。

  10.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11.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执行。

  三、材料填报、审核要求

  (一)个人填报

  1.2018年度实行网上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填报并点击“确定申报”后方可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须在《评审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否则,材料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3.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材料前要进行岗位审核。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岗位审核需报送《2018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基层卫生技术等基层职称系列的岗位审核需报送《2018年度基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其他系列的岗位审核需报送《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其中,相关材料包括核准或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岗位设置核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1.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2.推荐评审高、中级职称的申报材料,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各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相应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高、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详见附件3)

  四、评审结果公示及核准公布

  (一)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审核备案。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委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委会组建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

  (三)核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及时行文公布。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四)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时间安排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安排

  1.总体安排: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11月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2018年8月28日。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其他我市负责评审的高、中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5日;初级职称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查询。

  (二)组织管理

  1.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2.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表格等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zibo.gov.cn)查询。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的职称申报工作,要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职称诚信制度。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四)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人事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经调查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名、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将《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七、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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