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报“济宁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学校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
- 时间:
- 2019-10-25 16:33:09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山东教师资格证
各县市区教育局电教站,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电教科,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创客空间示范校建设,培养提升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经研究,决定对申报“济宁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学校进行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申报“济宁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的中小学校。
二、评估依据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订《“济宁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评估验收细则》(以下简称《评估验收细则》)(见附件)作为此次评估的依据。
三、评估程序
(一)开展自评。创建学校严格按照《评估验收细则》要求,开展自评,11月10日前完成。市直学校可直接申报。
(二)进行初评。县市区于11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学校创建情况初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到市电教馆。提供申报学校名单时,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全面评估。12月上旬,市电教馆将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估验收组,对创建学校进行全面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办法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问、检测分析、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评估确认
《评估验收细则》总值100分。评估分数在80分以上者,认定为合格。评估合格的学校,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济宁市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创客空间示范校建设工作,要统筹安排,精心策划,把创建“中小学创客空间示范校”作为教育信息化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要认真对照《评估验收细则》,做好自查,找差距、查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工作联系人:卢庆燕。联系电话:2651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