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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9-18 16:17:16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山东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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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安排

  (一)考试科目。共3科,科目一为《高等教育学》,科目二为《高等教育心理学》,科目三为《综合》。考试方式为机考,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科目一、科目二题型为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和多选题(共20题,每题1.5分),考试时间为50分钟;科目三题型为单选题(共80题,每题0.5分)、多选题(共30题,每题1.5分)和判断题(共30题,每题0.5分),考试时间为70分钟。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免试科目一和科目二。

  (二)考试安排。

  1.第一次考试: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设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大学、潍坊学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五个考点。

  2.第二次考试:考试时间为11月23日、24日,设山东师范大学、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两个考点。

  3.第三次考试:考试时间为12月21日、22日,设山东师范大学一个考点。

  考生按所在学校要求选择考点。学校不作统一要求的,考生可灵活选择考点。“山东省高校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各考点机房数量与考生数量自动编排考场。每科目最多两次考试机会,缺考视为放弃当前科目当次考试机会。已参加两次考试但仍有不合格科目者,须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和所有科目考试。

  二、考试程序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考生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考试有关要求和诚信承诺书。

  (一)考试申请。所有考生须于9月23日至10月9日登录“系统”提交考试申请,其中申请免试科目一、科目二的人员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全部参加2019年度岗前培训人员均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考试申请,未提交考试申请的考生,无论参加第一次还是最后一次考试都将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二)学校审核。有关高校的管理员须于9月23日至10月10日通过“系统”对本校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免考佐证材料是否符合免试条件。因申请材料不规范、相关信息有误,学校审核不到位而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的,后果由考生与所在高校承担。

  (三)考试报名与网上缴费。考试申请通过学校审核后,考生方可进行考试报名与缴费。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次考试报名与网上缴费:9月23日至10月11日。

  2.第二次考试报名与网上缴费:10月28日至11月11日。

  3.第三次考试报名与网上缴费:12月2日至12月11日。

  (四)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须于考试前3天,登陆“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时参加考试。

  三、缴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缴费标准。教师资格笔试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63号)规定标准执行,每人每科次40元。科目三不收费。为方便考生缴费,考试缴费程序按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考试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鲁财综〔2014〕70号)要求,通过网上银行收取,从网上报名系统上缴。

  (二)注意事项。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考试。考试费通过网上银行上缴省级国库,一旦支付无法退费,请考生务必谨慎操作。

  四、考试成绩

  机考提交答卷即公布考试成绩。全省第三次考试组织工作结束后,考试各科目均合格的,可登陆“系统”下载打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五、严肃考风考纪

  (一)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师资格考试是实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新入职教师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对严格教师职业准入、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提高队伍水平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试安全事关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核本校报考人员信息。要加强本校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教育,将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作为检视师德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为人师表、立德树人的高度签订考试诚信责任书,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

  (三)各考点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各项考务工作要求。要选择具备监控条件的标准化机房安排考试,全程录像不留死角。要选派熟悉监考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考员,并做好考前培训,明确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自觉维护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试成绩无效,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规处理,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教育管理责任没落实发生考风考纪问题的考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对组织不力发生延误考试问题的考点取消考试承办资格,对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舞弊的考点、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孙永华、程文宝,联系电话:0531—86180266、86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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