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济宁市教育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取消清单的公告
- 时间:
- 2019-05-17 16:15:52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济宁教育局
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放管服改革指挥部《关于做好证明清理“回头看”和繁琐环节手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在2018年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基础上,按照“谁实施、谁公布、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再次梳理,全面摸排底数,编制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共10项)和取消清单(共2项),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因病休学、因病转专业)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1.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2 | 入伍通知书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入伍休学)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政府征兵办公室 | 1.学生参军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持《入伍通知书》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3 | 入学登记表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历认证)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 1.学生本人向毕业学校提出办理学历证明(认定)申请。 2. 学校或学生持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和学历证明(认证)书(以上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到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办理。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4 | 毕业生登记表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历认证)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5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休学)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1.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休学) |
6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复学)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1.学生因病休学,休学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复学) |
7 | 家庭住址变化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房产交易中心 | 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确需转学,持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到转学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 |
8 | 学生父母及其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用人单位 | 1.学生因学生父母及其监护人工作调动确需转学,持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到转学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 |
9 | 户籍注销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籍信息身份证号码修改) |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
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 | 1.学生因学籍身份证号与户籍不一致,需持户口本、原身份证号注销证明向学校提出修改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籍信息身份证号码修改) |
10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金和生活费补助时,需要向学校提交由村(居)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1.《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22——2018):4资助流程4.3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济政字〔2012〕87号) 4.《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17——2018)4资助流程4.3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5.《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20——2018):4资助流程4.3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6.《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规范》(SDZZ 3——2018):2 资助对象和条件 2.1 资助对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规范性文件 | 学校 | 村(居)委会 |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对拟申请助学金的困难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 1.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给付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给付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给付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备注:该事项与公共服务类事项“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质是同一事项) 6.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附件2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1 | 社保缴纳证明 | 非济宁籍在济宁工作的考生参加济宁市普通话水平测试 | 山东省语委办《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语办〔2011〕7号)“严格执行测试范围有关规定。各市测试中心测试范围为本市除高校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以外的人员。” | 网络核验——申请通过人社局社保查询端口查询。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2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 改为内部核查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 |